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办学站(点)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08-12-18 | 访问次数: | 154 |
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办学永恒的主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走上严谨、规范的轨道,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办学机构必须执行统一的教学计划,并严格按教学计划的课程、学时组织教学,如需作调整可在此基础上增加课程和学时。 二、合作办学机构必须根据学历层次要求选定最新版本的教材。 三、合作办学机构任课教师的聘请工作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原则上应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授课,实行高等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制度以后,必须聘请具有高等教育任职资格的教师授课。 四、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合作办学机构应将本学期各班级教学执行方案(包括课程安排表、教学进程表、教师聘用表、课程结束时间及毕业班级等)报学院站点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将逐步对各专业主要考试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实行统一考试制度,由学院组织有关教师拟定统一复习提纲,统一出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时间进行考试。具体事项按考试通知执行。 六、合作办学机构自行组织的课程考试,应严格按考试程序和考试要求进行。 七、每学期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合作办学机构应将学生考试成绩汇总表(附原始成绩单)报至学院函授站管理办公室(成绩汇总表和成绩单按院部统一样式印制)。 八、合作办学机构应严格执行院部制订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将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如留级、休学、退学、免修等)以及评选优秀学生的情况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报到学院函授站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 九、将不定期地对合作办学机构进行教学检查,并逐步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对执行教学计划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合作办学机构进行表扬,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和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合作办学机构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按学院要求改正的,将中止与该办学机构合作。 十、合作办学机构应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教学组织与实施工作,努力抓好教学质量,提高南京工业大学办学声誉,齐心协力,共同为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